设立跨境电商发展专项资金
跨境电商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引导、扶持企业利用各类电商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,用于支持跨境电商平台建设、仓储物流、园区发展、人才培育、金融服务等服务体系建设,促进跨境电商全产业链发展。
培育壮大跨境电商企业主体
支持发展跨境电商业务。对当年通过跨境电商 1210、9610 等方式通关的企业,年进出口总额 1000 万美元以下(含, 下同)的,按照 1 美元给予 0.04 元标准奖励,超过 1000 万美元、5000 万美元、1 亿美元的,分别按照 0.05 元、0.06 元、0.07 元标准给予奖励,其中存量企业较上年增加部分,按照每增加 100万美元再给予 1 万元的标准奖励,每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 1000万元。
支持租赁监管仓库。企业租赁新区海关监管仓库,按照 0.5 元/平方米/天标准给予补助。
支持建设和使用海外仓。企业建设跨境电商海外仓, 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以上的,按照实际投资额的 10%给予补贴, 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。企业租赁海外仓面积在200 平方米以上的, 按照实际租赁费用的 30%给予补贴,每家企业补贴资金不超过 50 万元。
支持发展跨境新零售业务。鼓励青岛自贸全球新消费体验中心发展,每入驻一家新零售企业,年营业额达到 300 万元的,按照租赁面积给予体验中心 1 元/平方米/天的补助,全年扶持资金不超过 300 万元。在新区其他区域开展跨境新零售业务, 年营业额达到 500 万元的,按照营业额的 1%给予奖励,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。
建设跨境电商服务体系
支持建设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。对全面支持 1210、9610 业务,提供关、税、汇和信息流、物流、资金流等一体化服务的综合服务平台,按照平台每年新增通关 100 万单给予 100万元标准进行奖励,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。
支持引进培育跨境电商交易平台。为新区企业提供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的跨境电商交易平台,年交易额 50 万美元以上,或年服务收入 10 万元以上的,按照服务收入额 5%给予奖励, 每个平台不超过 100 万元。
支持建设跨境电商海关监管场所。企业投资建设并投入使用的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查验场所,对其配备的查验等通关公用设备,按照实际投资额的 50%给予补助,最高补助 300 万元。企业支付的第三方公民身份认证费等通关费用,按照每票实际支出额的 50%给予补助,最高补助 300 万元。
建设跨境电商物流
支持发展国内现代物流。鼓励企业开展 9610 出口业务,对货物陆运距离超过 400 公里、600 公里、800 公里的,分别按照 0.55 元/公里/标准柜、0.65 元/公里/标准柜、0.75 元/ 公里/标准柜,给予陆运费扶持,每个企业年扶持资金不超过 200 万元。鼓励企业在新区设立中心仓,对其通过陆运调拨至其他口岸的陆运费给予全额补贴。
支持开展国际物流业务。鼓励企业以 9610 方式出口, 对年出口额 500 万美元以上的,按照每单邮费实际费用 25%的标准给予补助,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。
发展跨境电商园区及培养人才
支持发展跨境电商园区。鼓励跨境电商园争创省、市示范园区,经认定的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奖励。鼓励外地跨境电商企业向园区聚集,新入园企业年交易额达到 50 万美元的,给予引进单位 1 万元奖励。对入驻保税物流中心的企业和创客的办公用房租金给予全额补贴,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。
支持培养跨境电商人才。鼓励新区高校设立电子商务、国际贸易等专业培养跨境电商从业人员,每年毕业学生在新区就业 30 人以上的高校,给予 10 万元奖励。鼓励高校在新区企业设立教学和实训基地,对高校派到跨境电商园进行跟岗实习的学生、教师分别给予 30 元/人/天、50 元/人/天补贴;进行顶岗实习的,每派一名学生给予高校 600 元奖励。鼓励新区经认定的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跨境电商人才培训,面向个人开展培训的,培训班次 30 课时以上,且每班次 50 人以上,给予每人 200 元的补助,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;面向企业开展培训的,培训班次 10 课时以上,且每班次 30 人以上,按年培训费的 30%给予补助,每次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。每个机构年累计补助不超过 50 万元。
发展电子商务金融服务
支持引进跨境电商供应链金融服务机构。对新设或迁入新区,主要从事跨境电商供应链金融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、融资担保公司、融资租赁公司、商业保理公司,按实缴资本的 5‰ 给予奖励,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。
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供应链创新服务。对开展跨境电商供应链创新服务的金融机构,按贷款额的 5‰给予奖励,每家机构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。
支持跨境电商供应链企业开展融资业务。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支持的供应链企业,按照企业实际融资额的 5‰给予奖励,每家企业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。
支持开展跨境电商贷款业务。对企业用于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区内贷款利息支出,按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给予 40% 的补助,每家企业累计补助最高 50 万元。